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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成立于1950年7月,,是由辽宁省机械工程领域和岗位工作的领导者、管理者、科技人员组成的群众团体,是横向联系、广泛交流、互通信息的载体,是实现价值、展示才华、施展技艺、发挥特长的平台。在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日益发展壮大下,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机械自动化分会的建立则将为振兴辽宁装备制造业,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地调整、改造与振兴,开创学会工作带来新局面。 在自动化应用范围广泛的今天,机械自动化分还会将在会员发展、学术研讨、会议服务、学术交流、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与服务方面进行深入研究,使自动化应用技术再上一步。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商务特区1203室
邮编:116001
电话:0411-82310681/82-808
传真:0411-82310612
| 辽宁省工程机械学会机械自动化分会期待专业自动化人士的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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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自动化分会会议主题及内容征集
会议内容:与自动化领域相关的研究或成果及其他相关内容。
会议报告者的报告时间:根据内容及做报告人数最后确定。
奖励办法:凡是参会投稿者有机会到大连石油化工公司参观(大连自动化程度最高的公司),获会议纪念品t-shirt ,专业杂志,免费成为本学会会员等
活动时间:2007年8月1日-2008年5月20日
联系人:戴坤
电话:0411-82310681/82-808
0411-82310612
手机:13998461421
e-mail:daikun333@yahoo.com.cn
2007年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自动化分会活动
活动内容:机械自动化新技术及应用前景研讨会
报告题目:高压气浮轴承的研究与应用 -- 大连海事大学教授
新型传感器及其在自动化系统中的应用—— 大连理工大学
韩国自动化市场情况——KOREA PRIME SOLOUTION COMPANY
到会人员: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领导
大连大石化相关领导
主要从事自动化方面专家及企业负责人
韩国公司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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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学会名称
第一条辽宁省机械工程学会机械自动化分会.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e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Sub Automation. 第二条本会是辽宁地区机械行业企业及与机械行业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 本会为非经营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提高和发展学术水平;团结广大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为促进机械行业出成果、出人才和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沈阳市经贸委。社团管理机关是沈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沈阳市科协的指导。 本会的挂靠单位是:大连华展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同仁街50#万达公寓10-4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研究,组织重点课题的研讨和科学技术考察,促进机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各种学术报告会与交流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三)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四)开展技术培训,组织科技工作者的继续教育,提高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与实践能力; (五)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或参与科学技术项目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和产品鉴定工作,行业技术标准制、修定工作; (六)受委托承担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资格(或职务)的评审和认证工作。 (七)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新技术推广等中介活动。 (八)举办为发展科技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社会性公益事业与活动。 (九)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 (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机械科学技术的研究、教育、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学术性团体; (四)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技术职称或技术水平的科技人员或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具一定科技水平,在工作中有较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和技术革新人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有关部门推荐,代表人数和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商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通过各项提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代表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本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受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沈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必要时可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行使法人代表职责。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学科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沈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沈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沈阳市经贸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沈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沈阳市经贸委和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4年4月27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自沈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